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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幸華

上訴人
即原告
興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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