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16號
- 原告
- 科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行白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明確聲明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