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16號

原告
科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行白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明確聲明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