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62號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提出原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