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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模具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余學淵

  • 當事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62號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提出原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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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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