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 原告
- 柯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上國際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7,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