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原告
柯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上國際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7,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6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