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久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
理由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度店勞簡字第2號及97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相對人已支出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聲請人已支出合 計 14,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