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06號原 告 傳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