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傳盛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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