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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20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03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4,5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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