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
- 原告
- 大車衛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林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貞
- 被告
-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梓鈞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民國99年12月11日所提之表格化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俾送達予被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民國99年12月11日所提之表格化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俾送達予被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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