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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

給付工程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36號

原告
大車衛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訴訟代理人
黃秀貞
被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鈞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民國99年12月11日所提之表格化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件,俾送達予被告,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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