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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給付系爭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鍾秀玲
被告
東富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被告
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台雲
法定代理人
蔡萬水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林德福
訴訟代理人
高慈妤

      范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系爭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被告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董事潘台雲、蔡萬水最新戶籍謄本(均含記事欄)。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應於七日內提出其與被告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核四修字第002-10號及第002-11號承攬契約書及嗣後轉換廠商為被告東富弘工程有限公司及歷次保證廠商轉換各契約書、協議書、讓渡書等影本(並逕送上開各文書影本一份予原告,上開各文書原本開庭時應攜帶到場)。又被告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登記負責人雖為孔文生,惟孔文生於98年9月22日已死亡,被告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迄未改選新負責人,被告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董事潘台雲、蔡萬水即為被告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聲請由該公司新法定代理人潘台雲、蔡萬水承受訴訟,即無不合,併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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