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4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4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4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4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