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3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榮
上訴人
陳良善即容美診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