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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72號

請求重製憑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72號

原告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重製憑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即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區○○路130號1樓,有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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