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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告
香柏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8,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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