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寶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乃千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兆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3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