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50號
- 原告
- 聖宜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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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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