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重製憑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聲 請 人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重製憑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8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