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勞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方壽生
- 被上訴人
- 璽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齡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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