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51號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