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45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被告全虹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補正其真正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