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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余學淵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832號原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其上有受任人簽章,合法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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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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