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832號原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其上有受任人簽章,合法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