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高振豪即洪龍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于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狀內雖併
列江勇德為上訴人,惟查江勇德並未受不利判決,依法不得上訴
,爰不予列為上訴人,併此敘明。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