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 上訴人
- 卓建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9,9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9,9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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