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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卓建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9,9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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