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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張明輝

  • 上訴人
    卓建隆與被上訴人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卓建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9,9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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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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