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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0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08號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真光國際有限公司(即真光購物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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