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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83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83號

原告
甲○○
被告
超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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