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全盛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宥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新莊市○○路117號7樓,非屬本院管轄,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地係在臺北縣樹林市鎮○街58號1樓 (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依上揭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