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 原告
- 達曄木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8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4,87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所載利息起算日尚非明確,亦應予補正,並附繕本1件。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