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容美醫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茂榮
- 上訴人
- 陳良善即容美診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