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72號
- 原告
-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重製憑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即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區○○路130號1樓,有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