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重製憑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72號原 告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重製憑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即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區○○路130號1樓,有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