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鍾秀玲
- 被告
- 東富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賢
- 被告
- 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台雲
- 法定代理人
- 蔡萬水
- 被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福
- 訴訟代理人
- 高慈妤
范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系爭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