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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給付系爭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鍾秀玲
被告
東富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被告
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台雲
法定代理人
蔡萬水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林德福
訴訟代理人
高慈妤

      范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系爭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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