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香柏樹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8,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8,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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