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新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繳調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調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