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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4號

確認債權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新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繳調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調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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