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肯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 ○○○○○○等二人間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