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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5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50號

原告
聖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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