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 聲請人
-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重製憑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