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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請求重製憑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聲請人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重製憑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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