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重製憑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84號聲 請 人 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重製憑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