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秩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曾鴻銘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許晢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營秩字第31號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被移送人 許晢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以南市警學秩字第10000077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晢緯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晢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0年7月1日凌晨0時40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北門區保吉里蚵寮224號1樓蘋果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許晢緯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莊0丞(83年4月18日生)、劉0駒(82年7月22日生)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4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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