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擅自在台南市○○○路○段一三七號「豪友百 貨」前處,...」,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擅自在台 南市○○○路○段一三七號「大港企業社」前處,...」。 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辯稱:查獲之三台電動玩 具,是為展售買賣供人試台,不是供人把玩營業之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