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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八三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擅自在台南市○○○路○段一三七號「豪友百貨」前處,...」,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擅自在台南市○○○路○段一三七號「大港企業社」前處,...」。

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辯稱:查獲之三台電動玩具,是為展售買賣供人試台,不是供人把玩營業之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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