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二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吳通龍即南緯水族企業行指述之情節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