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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二八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吳通龍即南緯水族企業行指述之情節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二八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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