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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交簡字第七六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交簡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告訴人表示原諒)經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百二十條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交簡字第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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