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交簡字第七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交簡字第七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告訴人表示原諒)經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百二十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