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二九號 、第五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信用卡帳單上偽造「郭盈成」之署押壹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其中被告偽造郭盈成之署押乃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及詐欺得利 行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之。而就附表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為及詐欺得利行為,則係延續前開犯意,與前揭二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共 同所為,被告與該二人間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先後 十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行為,時間均緊接,所犯罪名均相同,顯均係 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及被告所為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郭盈 成」署押十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