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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經法院判處罰金五百元確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甫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上情,雖不足使被告構成累犯之要件,然其經上開處罰後,顯然不知悔改,再度犯下本案,故其竊得之利益雖小,行為卻不足取,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七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