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四九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經法院判處罰金五百元確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甫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上情,雖不足使被告構成累犯之要件,然其經上開處罰後,顯然不知悔改,再度犯下本案,故其竊得之利益雖小,行為卻不足取,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