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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撤銷和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原告
呂阿玉
被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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