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呂阿玉 相 對 人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各1份為憑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