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 原告
- 萱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憲明
- 原告
- 廖月霞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藍慶道律師
- 被告
- 沈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64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既已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之法院,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法定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