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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09號

原告
萱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憲明
原告
廖月霞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告
沈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64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既已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之法院,有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法定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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