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3號原 告 呂阿玉 被 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 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