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1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170號
- 原告
-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惟翔
- 被告
- 永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麗嬛
- 被告
- 許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工程契約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依前開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