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蔡鍾興
- 相對人
- 新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益利
- 相對人
-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三銀
- 相對人
- 吳林麗華
- 相對人
- 宇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興
- 相對人
- 東鎮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河
- 相對人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孟建中
- 相對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營簡字第218號停止執行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營簡字第218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