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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17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170號

原告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被告
永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嬛
被告
許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工程契約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依前開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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