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429號
- 原告
-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寬敏
- 訴訟代理人
- 呂育誠
- 被告
- 關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惠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