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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4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莉莉

原告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寬敏
訴訟代理人
呂育誠
被告
關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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