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24號原 告 婷芸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青 住同上 被 告 曾雅靖 住臺南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調解程序當庭諭知限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 元,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