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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蔡鍾興
相對人
新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益利
相對人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三銀
相對人
吳林麗華
相對人
宇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興
相對人
東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河
相對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法定代理人
孟建中
相對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營簡字第218號停止執行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營簡字第218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朱中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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